| 德国的外国人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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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sw114.com 2004-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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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外国人可以被驱逐出境。如果他的居留损害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公共秩序和安全或其它重大利益。
(2)在决定驱逐出境时,必须考虑到
1.该外国人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的时间和他与联邦地区存在着的、值得保护的个人的、经济上的和其它的内在联系;
2.它对该外国人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并和他过着家庭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影响;和
3.在第55条第(2)款中所述的容忍理由。
(3)一个州有关外国人或他们中一定的群体在第(1)款和第46条所述理由或其中某一个理由成立时不、或通常不被驱逐出境的行政条例;需征得联邦内政部长的同意。
第46条 单一的驱逐出境理由
(1)根据第45条第(1)款,尤其可以将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如果他
1.危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自由的、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安全,或者在追求政治目标时参与了暴力行为或公开呼吁采用暴力手段或威胁使用暴力;
2.不仅仅是个别地或轻微地触犯了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官方的决定或官方采取的措施,或者在联邦境外犯有一个在联邦地区被认为是故意犯的罪行;
3.违反了一个有关从事色情业的法律条文或官方的指令;
4.吸用海洛因、可卡因或类似的毒品并且不愿接受或逃避为摆脱它所必须的治疗;
5.通过其行为危害公共卫生或长期地无家可归;
6.为了自已、他在联邦地区居留的家属和他有义务抚养的人,为了承担了或因诺言必须承担其生活费用的人,需要或必须领取社会救济;或者
7.为在自已家庭之外受教育而领取救济或根据社会法典第八部领取给才成年者的救济。这不适用于父母或有独立抚养权的父或母亲在联邦地区合法居留的未成年者。
第47条 因特别的危害性而被驱逐出境
(1)一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如果他
1.因为一次或多次蓄意犯罪而被有法律效应地判处五年以上的徒刑;或者
2.多次因为蓄意犯罪被有法律效力判取徒刑的总数为八年或以上,或在最后一次有法律效力中被指定受特别监管。
(2)一个外国人在一般情况下被驱逐出境,如果他
1.因为一次或多次蓄意犯罪而被有法律效应地判处了徒刑;且该形期的执行无缓刑期;
2.违反《麻醉品法》的规定,或未经出境保护的外国人,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通常被驱逐出境。在第(2)款所述情况下依据判断决定是否驱逐出境。
(3)一个享有高度驱逐出境保护的外国人,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通常被驱逐出境。在第(2)款所述情况下依据判断决定是否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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